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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温泉
 
 
加入协会

第一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二条 重庆市境内,承认、拥护和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与温泉旅游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温泉旅游咨询、策划、规划设计单位和相关科研机构;
(二)具有观光体验、休闲度假、康养医养等功能,或具有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三)依法成立的与温泉旅游行业相关的社会团体和经本会理事会审核批准的其它相关行业和组织。

第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本会邀请,或自愿申请,或由会员单位推荐介绍;
(二)提交入会申请书(表);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六)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四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和其他服务;
(四) 对本会的工作和负责人提出建议、质询、监督和批评;
(五)遇到重大困难时,有请求本会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五条 本会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声誉和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各项工作和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
(五)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
(六)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七)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退会、丧失会员资格、或者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附件一:重庆市温泉旅游行业协会入会申请表(下载)
附件二:重庆会员登记表(下载)
附件三:重庆市温泉旅游行业协会章程(下载)
附件四:重庆市温泉旅游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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